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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简介 (南平建发悦城)
李女士与丈夫结婚之后买房子,首付是李女士公婆出资。因为李女士有住房公积金,所以房子登记在她名下,用她的公积金还房贷。但李女士公婆一直主张房子首付是他们出资的,房子应该有他们一份。李女士想问,这套房子到底归谁?
律师说法
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爽介绍,根据我国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第22条: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。
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。
“本案中,李女士夫妻婚后买房,其公婆出钱付首付也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儿子,那么这笔钱应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。并且婚后一方用于还贷的公积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所以,这套房子是李女士夫妻的共同财产。”李爽律师表示。(南平建发悦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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